裴衍舟猛地抬頭,臉上滿是慌亂。
他嘴唇哆嗦了半天,組織不出完整的語言。
到最後,只能磕磕巴巴地開口。
「審判長,我……我當時就是喝多了,一時糊塗……我不是故意要傷害她的……」
「二十三年真的太久了,我還年輕,我知道錯了,求法庭從輕處罰……」
他翻來覆去就這幾句話。
既拿不出新的辯解依據,也不敢再硬喊無罪。
只能表露出他對漫長刑期的恐懼。
說到底,他不是知道錯了,他只是怕了。
說了沒兩句,裴衍舟就垂著頭小聲道:「我……我說完了。」
聞言,旁聽席前排的裴振邦臉色一沉。
他有些恨鐵不成鋼地攥緊了拳頭。
這麼關鍵的環節,他竟然說出這種話!
如果不是因為他只有這麼一個兒子,裴振邦也不會這麼上心。
身旁的魏長峰眉頭微蹙,隨即從容起身接過話頭。
「尊敬的審判長、審判員。」
「結合本案事實與證據,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。」
「第一,原審認定強姦罪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。」
「被害人醉酒不假,但醉酒不等於完全喪失性自主能力,現有證據無法排他性證實性行為違背其真實意志。」
「雙方此前同學關係融洽,被害人全程未激烈反抗,不能僅憑醉酒狀態就直接推定強姦。」
他語速平穩,條理清晰。
即便已經如此劣勢,他仍然能夠穩住心態。
多場官司打下來「魏鐵嘴」的名號,可不是浪得虛名!
「第二,妨害作證罪認定不能成立。」
「三十萬元是上訴人家屬出於歉意主動支付的人身損害補償,諒解書由被害人親筆簽署、按捺指印,全程無暴力脅迫、非法拘禁情形。」
「所謂『言語施壓』,只是正常協商溝通,遠達不到妨害作證罪的構成標準。」
「一審以主觀推定定罪,缺乏法律依據。」
聽到這,不少人都笑了。
這魏長峰仍舊抓著這點不放,可事實已經擺在眼前。
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,他也只能這樣裝瞎。
可審判長卻不會聽他的一面之詞。
「第三,原審量刑畸重,突破罪刑相適應原則。」
「強姦罪判處十五年、妨害作證罪判處八年,均已頂格裁量,明顯受被害人烈士遺屬身份及網絡輿論不當影響。」
「身份因素不能成為突破法定量刑尺度的理由,否則即屬量刑不公!」
這第三條,才是魏長峰的殺招。
身份因素,不能成為突破量刑尺度的理由!
一旦超過,那屬於什麼?
屬於量刑不公!
「第四,原審審理程序存在瑕疵。」
「一審全程網絡直播,原告代理律師自帶流量,當庭引導社會情緒,難以保證合議庭完全中立裁判。」
「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,該情形符合發回重審的法定條件。」
魏長峰頓了頓,語氣加重幾分。
「綜上,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,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,或裁定撤銷原判、發回重審。」
「即使認定罪名成立,也請大幅核減刑期,作出罰當其罪的公正判決!」
話音落下,他從容落座,一副據理力爭的專業模樣。
他的發揮還算穩定,裴振邦懸著的心稍稍落下。
不愧是重金請來的金牌律師!
哪怕證據不利,也能從規則和邏輯上挖出辯護空間!
可這時,直播間彈幕瞬間吵成一片。
【偷換概念還是他會啊!醉酒沒反抗就是自願?什麼歪理!】
【說白了就是摳字眼鑽空子,根本不管基本事實!】
【讓他女兒也經歷一遍相同的遭遇,看他怎麼想!】
【說真的,對面這個律師果然有東西,要不是證據太紮實,還真可能被他繞進去!】
【嘴是真硬,都錘成這樣了還能說無罪!】
「上訴人及辯護人意見發表完畢。」
宋明遠看向公訴席,「請出庭檢察員發表出庭意見。」
檢察員張宏應聲起身。
他聲音洪亮,逐條駁斥。
「針對辯護人的上訴理由,出庭檢察員逐一答辯如下。
「第一,強姦罪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。」
「酒店監控、醫護記錄、同行證人證言均證實被害人已達到嚴重醉酒狀態,喪失自主防衛與表達能力,在此情況下發生性關係,依法應當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。」
「所謂『關係融洽、默許同意』無任何證據支撐,純屬主觀臆測!」
裴振邦的臉色突然一僵。
沒想到,這檢察員第一句話,就直接駁回了他們的上訴意見,完全不留餘地!
如果不是裴振邦事先賄賂不成,他甚至會合理懷疑,這檢察員是不是被原告收買了!
在這場官司之前,他就各方打電話拉關係。
甚至把電話打到了某些官員那裡。
只是很可惜,並沒有想像中的轉機。
那些官方的人員,並不是他用錢就能收買的。
「第二,原告提出的妨害作證罪認定於法有據。」
「完整協商錄音清晰證實,三十萬元支付以簽署諒解書、撤回報案為明確前提,屬於典型的賄買方式妨害作證,並非單純的民事補償。」
「被告人事後反咬被害人敲詐勒索,更進一步印證其逃避制裁的主觀惡性!」
張宏的每一句話,都像是釘子一般,狠狠釘在裴衍舟的胸口。
他只覺得四肢無比沉重,整個人的呼吸也變得急促。
他如今已無比後悔,為什麼那天晚上要這麼衝動。
如果給他一次重新再來的機會,他絕對不會重蹈覆轍。
只是很可惜。
世界上哪兒有那麼多重新再來的機會?
「第三,原審量刑適當,於法於規有據。」
「上訴人犯罪情節惡劣,事後拒不認罪、串證翻供、惡意誹謗被害人,且侵害對象為烈士遺屬,依據相關司法指導文件依法從重處罰!」
「全部刑期均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內,不存在畸重情形。
第三條反駁,直接回絕了對方量刑過重的帽子!
「第四,原審程序完全合法。」
「公開審理、網絡直播是人民法院落實司法公開的法定舉措,並非程序瑕疵。」
「辯護人以『輿論影響公正』為由主張發回重審,無任何事實證據支撐,不能成立!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