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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6章 不見了那麼多東西

2026-06-25 13:42:37 作者: 唐甲甲
  這場庭審本就是萬眾矚目,所以但凡出現一點值得討論的點,都能引起周圍嘈雜起來。

  這場庭審雖然沒有直播,但是網上的各種消息已經滿天飛了。

  不知道有多少人在盯著看。

  中恆所里眾人但凡有空的,都在關注這個案子。

  看守所裡面。

  陶玉良和高雲升都望著窗戶上透進來的那一點光芒,怔怔出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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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老鄭又一次住院了,剛化療完的他,又拿起了手機關注著新情況。

  而法庭裡面的交鋒依舊激烈。

  面對對方的攻擊,周策也沒有過多糾纏,他又道:「案發時間是6月5日,你們3號才對張束本監視居住,在這之前你們走訪了大量的群眾,也對相關的證人做了調查,那這些調查口供呢,為什麼也不見了?」

  對方道:「那個年代我們的記錄全都是手寫在筆記本上,走訪過程中,也只是簡單記錄幾筆,有些用不上的信息自然就不會歸卷了。」

  周策追問:「那對被害人家屬和領導的詢問筆錄呢?這可是重要證據,不會也不入卷吧?」

  他道:「當年是有預審科的,預審會挑一下材料,用得上的就入卷預審,用不上的就放到副卷里,而副卷……」

  周策幫他補充:「丟失了。」

  「對。」

  周策卻道:「可依照當年的規定,這些供述是必須要入正卷的。」

  對方再次沉默。

  周策對庭上說:「申訴人認為這不排除證人講了有利於我方的證據,但被偵查人藏匿毀滅了。」

  審判長問他:「有證據證明嗎?」

  周策搖頭:「沒有。」

  台下眾人都看得迷茫了,這怎麼感覺打的很焦灼啊。

  對方再一次笑了。

  周策繼續詢問他:「在這十三分供述裡面的簽字,其中有三份不是張束本本人簽的,是偽造的,這一點你如何解釋?」

  一聽到定罪的供述的簽字是偽造的,這下全場的人都坐不住了。


  「肅靜,肅靜!」法官敲了好幾下法槌。

  對方第一次失去了輕鬆的臉色,他說:「是我代簽的。」

  周策皺眉:「你簽的?你為什麼能代他簽字?我們如何才能確認這些供述的真實性?」

  他道:「因為他當時的心理防線已經崩潰了,無法簽字,所以我替他簽了,但手印是他自己按的,所以也證明是他的真實供述,他自己表示了認可。」

  「不簽字,但按手印表示認可。」周策搖了搖頭,突然盯住了對方,問,「你們是否用手段逼他做出有罪的供述?」

  對方一頓,而後面不改色地搖頭:「沒有,完全沒有。預審員只是用我們掌握的證據去擊潰他的心理防線罷了,他看事情已經敗露了,也就老實交代了。」

  周策靠在椅背上,盯著對方,問他:「你們為什麼會認為他是嫌疑人?」

  明明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,但對方這一次沉默的時間卻比之前要久。

  審判長都提醒了:「證人,請正面回答。」




  周策追問:「群眾舉報了什麼?怎麼舉報的?」

  對方再次沉默。

  周策問他:「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嗎?」

  對方道:「被害人是被姦殺的,根據群眾反映這個人經常偷窺女廁所,是個流氓,因此我們懷疑跟他有關。」

  周策又問:「群眾是指名道姓說張束本有這些流氓行為了?」

  對方再次沉默。

  周策問:「還是說有個喜歡穿藍色衣服的人經常去廁所偷窺,而那天他正好也穿了一件藍色衣服,被你們看見了。」

  「重要嗎?」他反問。

  周策也反問:「你說呢?二者有關聯性嗎?沒有關聯性,你們是怎麼把兩件事聯繫在一起的?」

  他的臉上明顯露出了冷色:「你知道在那個年代的偵查有多困難嗎?我們只能是大膽猜測,小心求證。任何線索我們都會展開調查,事實證明,我們做對了。」

  周策看著對方,問他:「你真的做對了嗎?真的問心無愧嗎?」


  對方眉頭大皺:「什麼意思?你又有什麼證據證明他不是兇手?」

  周策道:「我沒有親眼看見他殺人,就像你也沒有親眼看見一樣,我們都不是目擊者,所以我們只能通過證據來推測當時的真相。」

  「可是你的證據真的能達到排除所有合理懷疑的程度嗎?那些有罪的供述,真的是他內心真實意思的表述嗎?

  「那些缺失掉的證據,真的只是因為無關緊要嗎?他的單位考勤表、證人說的被害人的離家時間,這些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,真的無關緊要嗎?

  「坐在現場的自述自己是那起案件的兇手的金進,他能說出現場細節,這難道不值得懷疑嗎?一個案子,怎麼可能有兩個兇手?」

  對方沉默了,他只是盯著周策在看,看了許久。

  而後,他退場了。

  剩下的庭審就圍繞著犯罪時間和金進的供述展開了。

  受害人被發現的時候身體已經高度腐敗,屍體上都長滿了蛆蟲。

  當時的法醫也不夠負責任,並沒有提取胃容物來確定死亡時間,也沒有根據蛆蟲情況來對死亡時間做出推斷。

  所以當時的死亡時間是不確定的,而辦案人卻把時間定在了28日。

  所以要確定張束本28日的行蹤就很關鍵,他們提取了張單位的考勤表,但是考勤表也丟了,不知道去哪兒了。

  只有一份蓋了章的工作證明,證明他27日之後就沒有再上班了。

  這又是一個疑點。

  而在其原來的供述中,關於27號被領導罵了之後不再來單位的內容時間就一直在反覆,一會兒說是27日當天,一會兒又說是第二天。

  最後就是自認是殺人犯的金進,他供述出了他從受害人身上拽下了一串鑰匙,扔到了地里。

  而這個細節,是原先張束本的口供裡面沒有出現過的。

  因此,金進的嫌疑明顯超過了張束本。

  刑事案子的認定標準是排除所有的合理懷疑,答案指向唯一性和確定性。

  但這個案子存在著這麼多合理懷疑,甚至有一個更大嫌疑的嫌疑人。

  所以結果也不再有懸念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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