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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6章 擔心的不是存在,而是目的!

2026-09-06 17:26:23 作者: 怨氣小蟲
  聽完江晨的分析,男人眼中重新一亮。

  他身體微微前傾,目光懇切地看向江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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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「江律師,我今天過來,不求能夠討回來多少錢,錢都是小意思。」

  「但我爸差點兒死在他們這裡,我咽不下這口氣!」

  「無論付出多大代價,我都一定要討回公道!」

  江晨沒有片刻猶豫,緩緩點頭。

  「行,這個案子我接了。」

  聞言,男人長舒一口氣,懸著的心終於落下大半。

  而後,他連忙從隨身的公文包里取出一張燙金名片,隔著辦公桌遞到江晨的面前。

  名片上印著他的姓名:周振海。

  上面還有他的私人聯繫電話以及公司地址。

  「江律師,您只要答應,那我就放心了。」

  「後續如果有什麼需要配合的地方,大可給我打電話,我一定全力配合!」

  為了討回公道,周振海可以不惜一切代價!

  對於他們這種層次的人來說,養老花多少錢無所謂。

  老人的身體健康,才是最重要的!

  他們兄弟幾個被老人撫養長大,一定要讓老人安度晚年。

  如今碰上這樣的事兒,誰又能咽下這口氣呢?

  直播間網友也替他鬆了口氣。

  【江律師接這個案子,那勝率就已經有一半了!】

  【剩下的就是調查證據,對方應該不會配合吧?】

  【肯定啊!這種事情有可能影響養老院的正常運行,誰會主動配合?】

  【嘖嘖嘖!我感覺事情肯定沒有表面看上去那麼簡單!】

  【那就要看江律師的調查結果了,我還是很相信他的!】

  周振海留下了一些與養老院的簽署的合同,便就此離開。

  在進行其他證據取證之前,江晨還要研究合同上的內容。


  周振海離開後,陳喬薇走進了辦公室。

  在江晨的對面坐下。

  「江律,合同上有什麼線索麼?」

  陳喬薇主動問道。

  江晨的注意力,都放在了合同上,默默點頭。

  「還在看。」

  陳喬薇輕笑一聲,「按理說,這個案子讓我去打也行,但周總來了之後,點名要讓你去處理案子。」

  「別人來咱們律所,基本上都是衝著你來的。」

  這樣一來,陳喬薇反倒是輕鬆了。

  平時只用給江晨幫幫忙,沒那麼多亂七八糟的工作。

  也就在這時,江晨眉頭微蹙,倒吸一口冷氣。

  「嘶……」

  他好像看到了某項條款。

  陳喬薇注意到他的異樣,眉頭微微一挑。

  「怎麼了?」

  江晨亮出剛剛周振海留下的合同,在桌上往前一推。

  「你看這個合同第三條的第七小項。」

  「本養老院採用包年制度,致力於給老人提供最好的服務,但老人若在途中離世,本養老院不予剩餘護理費退還。」

  陳喬薇也看到了這條約定,同樣皺眉。

  「江律,這條約定屬於典型的霸王格式條款,一點兒都不合理,大概率無效。」

  「即便家屬已經簽字,養老院也無權直接扣留剩餘未消費的包年護理費。」

  江晨點了點頭。

  這點他自然清楚。

  周振海一次性預繳了五年,也就是六十萬的護理費,這屬於預付款。

  預付款對應的,是養老院未來逐年、逐月提供養老陪護服務。

  這些錢並不是養老院一次性就可以全部占有的。

  老人實際上住了多久,養老院才有權收取相應時長的服務費。

  還沒有提供服務的那一部分,就屬於尚未消費的餘額,所有權並不歸屬養老院。


  再者說……

  老人中途離世,這並不是家屬單方面無故違約。

  死亡屬於客觀上合同已經不可能繼續履行,家屬沒有辦法再享受剩餘年限的養老服務。

  直播間網友也議論紛紛。

  【握草!這什麼霸王條款啊!老人死了居然不退錢?】

  【這踏馬太過分了,一月一萬塊的護理費,是相信他們才交那麼多,到最後不退了?】

  【這擺明了霸王條款,一點兒都不合法!】

  【是的,就算簽了這條霸王條款,它不符合法律,照樣不管用!】

  【養老院可以靠著這項條款,去和家屬扯皮,一些懶得扯的家屬肯定就不在乎這些了!】

  【沒錯,能在這種地方住的人,家裡條件肯定不錯,有的肯定都不願浪費時間!】

  江晨看到了直播間網友的討論,點了點頭。

  「大家說的沒錯,這項霸王條款不合理,就算家屬在合同上面簽字,這條款同樣不合理。」

  「根據《民法典》第497條,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,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、加重對方責任、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,該格式條款無效。」

  「養老院這條規定,屬於把老人死亡這種完全不可預見、不可抗拒的客觀風險,全部嫁接到老人和家屬身上。」

  「如果按照他們的條款來看,哪怕剩餘還有三四年的時間完全沒有住,養老院一分錢不退,可以憑空占有幾十萬尚未提供服務的費用。」

  「等於養老院不需要付出任何後續勞動,就可以白白賺取剩餘服務費,屬於不合理免除自身退費義務!」

  江晨的解釋十分清楚。

  只要是個正常人,都能夠理解這一點。

  家屬交錢,對應的權利就是享受對等時長的養老服務。

  在老人去世之後,服務客觀上不可能繼續。

  家屬依法享有解除這份養老服務合同、拿回剩餘預付款的權利。

  而該條款,則是直接排除了這項核心權利!

  「還有。」

  陳喬薇表情嚴肅,補充了句。

  「我國民政部等部門的文件中曾經明確規定,老年人已經入住機構,提出解除協議的,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,養老機構原則上一次性退還剩餘費用!」

  「老人離世,本質上等同於合同無法繼續履行,應當參照這條退費規則!」

  而養老院呢?

  他們用一句「包年不退費」,顯然沒辦法對抗國家退費監管要求,不能成立。

  「所以,江律師。」

  陳喬薇把合同又推了回去。

  「不用為這項條款擔心,它寫上去也沒什麼用。」

  江晨卻搖了搖頭。

  「不,我擔心的不是這項條款的存在。」

  「而是……他們立下這項條款的目的!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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