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時,直播間網友早已炸開了鍋。
網友們一片嘲諷。
【編啊,接著編!怎麼編不下去了?】
【漏洞百出,全是破綻,還好意思上訴?】
【審判長問得太准了!每一句都踩在七寸上!】
【就這心理素質還想翻案?笑死,三句話就問慌了!】
宋明遠看著裴衍舟慌亂的模樣,心中已有判斷。
他不再追問,沉聲宣布:「合議庭訊問到此結束,下面進行舉證質證環節。」
「上訴人及辯護人,有無二審新證據向法庭提交?」
「我方有新證據提交!」
魏長峰應聲起身,伸手從卷宗里抽出三份材料。
「審判長,上訴人方二審提交三組新證據。」
「第一組:諒解書籤署現場的錄音片段一份。」
他舉起U盤,語氣篤定,「這份錄音,完整記錄了協商及簽字全過程,被害人全程神志清醒、表達清晰,主動同意簽署諒解書並接受補償,不存在任何脅迫、誘導情形。」
「用以證明一審認定『利誘逼簽、非真實意思表示』屬於事實認定錯誤,妨害作證罪不能成立。」
此話一出,陶怡瞬間瞪大了雙眼。
萬萬沒想到,他們在讓陶婉婉簽下諒解書的時候,竟然還準備了錄音!
這未免太過陰險了吧!
「第二組證據:本省近三年同類案件生效判決書三份。」
魏長峰翻出列印好的文書,「情節相近的強姦案,普遍量刑在六到十年之間,妨害作證罪未造成嚴重後果的,多在三年以下裁量。」
「一審判處強姦罪十五年、妨害作證罪八年,數罪併罰二十三年,遠超同類案件量刑尺度,足以證明原審量刑畸重!」
「第三組:一審庭審直播期間的網絡評論截圖,共十二頁。」
他將列印件向前遞了遞,「評論內容充斥情緒化言論,一邊倒地預設上訴人有罪,甚至人身攻擊。」
「足以證明網絡輿論嚴重失衡,原審在公開直播環境下審理,難以完全排除輿論干擾,程序公正性存疑,符合發回重審的法定情形!」
三組證據逐一呈交,魏長峰從容落座。
旁聽席上的裴振邦暗暗鬆了口氣,腰背都挺直了幾分。
有錄音、有判例、有輿論截圖。
這三份證據看上去有模有樣,難怪魏長峰敢開天價律師費!
直播間網友卻不買帳,彈幕瞬間刷起。
【錄音?不會是剪過的吧?只放對自己有利的部分!】
【拿別的案子比?怎麼不比人家主動認罪、積極賠償的情節?】
【網友評論也算程序瑕疵?那所有公開庭審都別辦了!】
【老套路了,專挑對自己有利的東西當證據,也就騙騙不懂行的!】
【我很好奇,難道我之前說施暴者不好的話,現在也能成證據?】
【那壞了,咱們都是幫他提供證據的!】
審判長示意書記員將證據轉交。
很快,三份證據都在法庭裡面公示。
在公示後,審判長隨即看向原告席。
「原審被害人訴訟代理人,請針對上訴人提交的三組證據,發表質證意見。」
聞言,沈毅與江晨相互對視一眼,彼此點點頭。
沈毅率先起身。
「針對上訴人提交的三組證據,我方分別發表質證意見如下。」
「第一,關於所謂『現場錄音』。我方對其真實性、合法性均不予認可!」
「該錄音僅截取了簽字前後的兩分鐘片段,刻意剪掉了此前長達四十分鐘的協商施壓過程,屬於剪輯後的孤證,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實。」
「被害人簽署諒解書,是在上訴人家屬反覆上門、以『誣告反坐』、『影響學業』等威脅的前提下作出的妥協,並非真實自願。」
「該剪輯後的錄音不具有完整證明效力,不能推翻妨害作證罪的認定。」
聽到這,直播間網友瞬間炸了。
【握草!我就說有剪輯的吧!】
【這算什麼?算不算證據造假?】
【包算的啊兄dei,這錄音都開始剪輯了!】
【太經典了,想要什麼證據,自己剪出來!】
【我很好奇,他們是上哪兒找這麼奇葩的律師,估計還很貴吧!】
「第二,關於三份同類判決書,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可。」
沈毅繼續開口。
「上訴人所選案例,均為被告人主動認罪、積極賠償、取得被害人真實諒解的情形,與本案拒不認罪、賄買串證,甚至是反咬被害人敲詐的惡劣情節完全不同,不具有參考可比性。」
「原審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,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,不存在量刑畸重。」
關於量刑,沈毅的角度更加刁鑽。
對方拿來舉例的幾個案件,都是被告人積極認罪。
而並非裴衍舟這樣,不但不認罪,反而還倒打一耙!
雙方根本不能一概而論!
「第三,關於網絡評論截圖,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!」
「網絡公眾評論不等於司法裁判意志,原審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,嚴格以事實為依據、以法律為準繩。」
「上訴人僅以網友評論主張『輿論干預司法』,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合議庭受其影響,純屬主觀推測,不能作為認定程序違法的依據!」
沈毅話音剛落。
一旁的江晨適時起身補充,語氣平靜。
「我方補充一點。」
「上訴人提交的錄音,第1分17秒處有明顯的剪輯斷點,音頻波形不連續。」
「我方申請對該錄音的完整性進行司法鑑定。」
「一份經過刻意剪輯的證據,不僅不具有證明力,反而能印證上訴人刻意隱瞞事實、歪曲真相的主觀惡意!」
一句話,直接戳破了錄音的破綻。
旁聽席的戰士們雖不出聲,卻都暗暗點頭。
裴振邦的臉色瞬間又沉了下去,下意識看向魏長峰。
滿腦子只有一句話。
我chovy,拿證據給我拿好了啊!
審判長微微頷首,轉向公訴席:「出庭檢察員,請針對上訴方新證據,發表意見。」
檢察員張宏朗聲道:「出庭檢察員同意被害方訴訟代理人的全部質證意見。」
「上訴人提交的三組證據,或不完整、或無關聯、或純主觀推測,均不能推翻原審認定事實,也不能證明原審程序違法、量刑畸重!」